一、咨询教师应向咨询同学说明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
二、咨询同学的资料档案应妥为保管,以确保资料的保密性。咨询同学的个人资料不能作为社交谈话的话题。
三、咨询教师因教学、辅导、研究或写作需要使用有关案例时,应对案例资料作保密处理。必要时,资料使用之前,须经当事人同意。
四、咨询教师不可将个案记录带离咨询中心。咨询教师所作的个人记录非本中心专业咨询人员不得查阅。
五、咨询中如果发现咨询同学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可能,咨询教师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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