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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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字〔2002〕3号-3 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5 编辑: 点击:[]

 

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规定

 

一、凡单价在200800元之间或不足200元,但单独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非消耗用品,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低值耐用品使用计划,由实验室提出,实验室主任、部系主管主任签字同意,纳入设备供应计划上报教务处,经论证批准后实施。

三、低值耐用品的采购由设备科严格遵照学院有关购置工作程序按计划实施,如教学急需、零散的物品,在设备科指导下,可由使用单位购买,并严格办理验收和领用等手续。

四、各实验室均必须建立低值耐用品帐,并保证帐物的名称、型号、规格、价格相符,设备科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实验室的帐物,保持帐物相符。

五、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报废、报损、赔偿,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条:院教字〔2002〕3号-2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下一条:院教字〔2002〕3号-4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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