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业绩奖励性绩效分配暂行办法》修订后已经学校第2次党委会议和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1日
新 乡 医 学 院
业绩奖励性绩效分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学校整体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业绩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分配原则
业绩奖励性绩效发放范围为校本部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借调人员,不包括年薪制人员、附属医院和三全学院的校编职工。分配原则如下:
(一)二级管理,科学分配
实行二级管理和分配的模式。学校将业绩奖励性绩效拨付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进行分配。
(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依据所聘岗位,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绩效工资。岗位发生变化,绩效工资随之变化。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责酬相符、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完成实际工作量为依据,根据实际贡献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促进各方面协调发展。
(四)稳步推进,成果共享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使教职工共享学校发展成果。
二、分配办法
(一)根据当年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确定业绩奖励性绩效总额及当年各类工作任务分配比例。
(二)院(系、部)业绩奖励性绩效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管理工作量三部分组成。其中教学工作量(含教学管理工作量)占60%(本科教学占85%,研究生教学占15%),科研工作量(含科研管理工作量)占28%,管理工作量占12%。教学、科研工作量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算,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负责汇总。管理工作量由人事处负责核算。
(三)机关及其他单位业绩奖励性绩效按照人均略低于教学一线的原则,根据《机关和其他教学单位业绩奖励性绩效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四)入职三年及三年以内的博士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照其享受校内待遇的相应级别由学校将奖励性绩效核发至所在单位进行分配。
(五)院(系、部)以外其他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由相关院(系、部)核算并参与分配。
三、管理与发放
(一)各单位成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业绩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递交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核算各单位业绩奖励性绩效总额,通知有关单位和财务处。院(系、部)将分配明细递交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并报人事处备案;机关及其他教学单位核算每位职工明细递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交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三)各单位应将学校核拨的业绩奖励性绩效总额、分配结果以及结余额进行公示,增加分配的透明度。每年的分配结余额不得超过学校核拨总额的2%。
(四)各单位的业绩奖励性绩效总额在人事处送达财务处之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有问题待下一年核算时予以更正。
(五)减发、不发情况
1. 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学校带来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全部或部分业绩奖励性绩效。
2. 受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不发处分期的业绩奖励性绩效。
3. 违反劳动纪律,出现教学差错、事故等行为,按有关文件规定减发或不发责任者个人业绩奖励性绩效。
4. 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发当年业绩奖励性绩效。
5. 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工资期间不发业绩奖励性绩效。
6. 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不发业绩奖励性绩效。
7. 不在岗人员,不发不在岗期间业绩奖励性绩效。
8. 其他应不发业绩奖励性绩效的情况。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业绩奖励性绩效分配暂行办法》(校发〔2016〕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中业绩奖励性绩效分配及发放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院(系、部)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院(系、部)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科技处和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院(系、部)管理工作量计算办法、机关和其他教学单位业绩奖励性绩效分配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院(系、部)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 院(系、部)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3. 院(系、部)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4. 院(系、部)管理工作量计算办法
5. 机关和其他教学单位业绩奖励性绩效分配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