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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审2010年度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

时间:2010-06-24 来源: 点击数:

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工程”,不断优化我校教师队伍结构,加快中青年教师培养步伐,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555号)精神(以下简称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决定开展2010年度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已获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省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重大项目资助的人员,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教师,年龄40周岁以下(1970年6月30日后出生)。
   (二)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为振兴河南高等教育事业做贡献的奉献精神。
   (三)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级(含副教授)以上职称,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
   (四)在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积极参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领域的探索与实践,并在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五)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学科领域专家公认的创新性成果。2006年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3篇以上,同时作为主持人承担厅级以上单位正式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
    三、资助名额及指标分配
    今年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资助对象候选人名额共7个。各院(系、部)推荐指标分配如下:基础医学院、第一临床学院各2个,其它教学院(系、部)各1 个。
    四、资助办法
    “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本着支持人与支持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公开竞争,择优资助。其培养期为三年,每人平均资助4万元,其中省教育厅资助2万元,学校匹配2万元,学校将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的评审结果,区分不同学科,对受资助的骨干教师,资助额度有所侧重。
    五、推荐办法
   (一)个人申报
    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教学科研一线专任教师,向所在单位自愿申报。
   (二)单位选拔
    各院(系、部)严格对照选拔条件,本着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学校分配的指标,组织选拔本单位的候选人,报人事处。
   (三)部门审核
    人事处商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的在岗情况、年龄、学位、职称、教学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者,报学校评审,不符合者,不再参与评审。
   (四)学校评审
    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分配我校的推荐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候选人进行评审,推荐出我校参加河南省评审的7名候选人,报学校推荐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
    六、材料报送及时间
    (一)材料报送
    1.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12份,电子版1份(注:封面上的学科名称按照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填写)。
    2.申请人的学位证、任职资格证复印件一式1份(原件须审验,审后退回)。
    3.申请人代表性科研成果(包括项目、论文、专著、获奖情况)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
    4.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对象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1份,签字并加盖院(系、部)公章,电子版1份。
    5.业绩材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附目录),报送时用厚牛皮纸袋分装,并将《项目申请书》封面(复印件)和袋内材料明细表分别贴于袋的两面。
    6.申报材料中的科研项目、论文、获奖情况均须标明主持人或参加人的顺序,证明、证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院(系、部)公章。
   (二)报送时间
    请各院(系、部)将以上材料于6月29日下午17:30之前统一报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七、有关要求
    (一)此次资助计划为限额申报,各院(系、部)要按照学校分配的指标和规定的时间,认真组织推荐,统一申报,不得超报。
   (二)申请人员须实事求是填报《河南省高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有关业绩应在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备案。各院(系、部)应对申请者的政治、业务及教学科研等情况认真把关。
   (三)选拔和培养青年骨干教师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各院(系、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切实做好青年骨干教师的推荐工作。
 
附件:
 
                 
                                                       
                                        人事处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