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博士(后)引进管理办法(修订)》已在2019年11月8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7日
新 乡 医 学 院
博士(后)引进管理办法(修订)
一、引进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围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根据各学科水平和实际需求确定引进计划。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人才引进应优先引进重点建设学科(群)人才的引进,同时全面考虑学科平衡发展所需人才。
(三)注重能力、德才兼备。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科学评价、择优引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科学评价,择优录用,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二、引进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扎实专业知识和技能,身心健康,能胜任一线教学科研工作。
三、引进分类和待遇
依据近5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水平,对引进博士(后)分为4个层次,分别执行不同的人才引进待遇。具体分类和待遇如下:
人才 分类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近五年发表论文情况:均须为第一作者、共同作者第一名或通讯作者,以论文检索证明材料为准。) |
岗位工资 (聘期3年) |
安家费 (万元) |
科研启动金(万元) |
A类 |
1.单篇SCI论文IF≥15。 2. SCI论文IF≥10两篇及以上。 3.在一区(中科院分区)发表SCI论文2篇及以上。 |
三级教授 |
80 |
理工300 |
B类 |
1.单篇SCI论文IF≥8。 2. SCI论文IF≥5两篇。 3.累计发表SCI论文IF≥15。 4.二区(中科院分区)发表SCI论文3篇。 5.人文社科类博士(后)应独立在我校认定的本学科一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文摘》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
四级教授 |
65 |
理工100,人文30 |
C类 |
1.单篇SCI论文IF≥5。 2. SCI论文IF≥3两篇。 3.累计发表SCI论文IF≥12。 4.二区(中科院分区)发表SCI论文2篇。 5.人文社科类博士(后)应独立在我校认定的本学科一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文摘》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
五级副教授 |
55 |
理工科50,人文20 |
D类 |
国内外其他毕业博士研究生或合格出站的博士后。 |
七级副教授 |
45 |
理工30, 人文15 |
注:业绩符合《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人才层次者,享受对应待遇。
学校除按照个人业绩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金外,新进博士(后)还享受以下相应待遇:
(一)校内享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及津补贴工资,岗位聘期均为3年。
(二)对于第C类、D类博士(后),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者,聘期内,校内享受七级或五级副教授待遇;具有副高级职称者,聘期内,校内享受四级教授待遇。
(三)实行学位津贴,标准为1000元/月。
(四)提供2年周转房或2年租房补贴(1000元/月)。
(五)配备工作用笔记本电脑1部。
(六)符合条件的,可为配偶提供工作岗位,解决子女就近入托、入学问题。
(七)对于附属医院引进的临床医学专业背景博士(后),安家费在附属医院待遇基础上,学校按本部标准再予以匹配。人员可纳入学校编制管理。
(八)以上所涉及待遇均为税前所得。
四、引进程序
(一)按照公开招聘规程,在前期充分进行人才评价的基础上,由相应学院招聘工作面试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面试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二)所在学院对新进博士(后)业绩进行初审,经科技查新提供论文检索证明后,确定博士(后)人才引进待遇。
(三)学校、博士(后)本人及所在学院签订《工作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完成8年工作服务年限。
五、管理与考核
(一)各单位应积极为引进和培养博士(后)干事创业创造条件,制定培养方案,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学校、各学院按照《工作服务协议书》签订的目标任务,根据学校有关办法,按期对受资助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
六、其他
(一)学校职工在职取得博士学位、达到同等业绩的,享受待遇按照学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有关规定执行。按《工作服务协议书》要求完成资助期考核任务,并完成8年工作服务期年限。
(二)博士(后)未满服务期提出离职者,按不足服务年限退回安家费,未使用的科研启动金予以收回,并按每年1万元标准赔偿违约金;享受“安置配偶工作岗位”者,其配偶须同期办理离校手续。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附属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附属医院工作的校编博士(后),由附属医院按上述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