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管理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2-10 来源: 点击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元至48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元至60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元至4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元至591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360元至20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480元至225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215元至63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60元至7204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85元至2047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25元至2232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1、2、3)。

义务教育教师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1675元至6665元,薪级工资标准为每月288元至7989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件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42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4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66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78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0元。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每月1420元,第二年每月1460元;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每月1460元;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166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1420元。

(三)义务教育教师以外的其他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按高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10%确定。具体执行范围除义务教育教师外,仍按《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6〕103号)、《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6〕1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通过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等统筹安排。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级财政负担。对省辖市、县(市、区)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保障责任,统筹安排和调度财政资金,确保有关工资及时足额兑现,坚决防止出现拖欠。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兑现造成工资拖欠的地方或部门要予以问责。

(二)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函(2017]126号)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相关要求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4.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