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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2-04  浏览量:

关于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

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强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队伍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组织开展2024年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学校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学单位、附属医院以及我校有稳定研究生培养合作关系的校外联合培养基地,根据研究生培养需求,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所需行业导师的遴选工作。遴选范围含前期已经参与我校研究生培养任务的行业导师。

二、遴选原则

行业导师选聘坚持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每偶数年开展一次选聘工作。行业导师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

三、遴选条件

选聘行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在承担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技术或管理创新创造等方面有突出业绩。

具体条件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制定(详见附件)。

四、遴选程序

(一)各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实际需要,结合本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和本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专项核验等要求,确定行业导师岗位需求和选聘条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二)行业导师申报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各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培养单位初审后,提交各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临床医学除外),确定拟聘任名单。

临床医学专业的行业导师选聘,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第三临床学院、第四临床学院和第五临床学院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统一标准负责审核,其他培养单位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学院统一审核。

(三)各单位须于1213日前将拟选聘名单报送至研究生学院。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和发文公布,颁发行业导师聘书。

(四)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实际,经双方协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负责行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工作。

五、其它要求

各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行业导师考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聘任合同:

(一)存在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问题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履职的;

(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有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联 系 人:常老师 张老师

联系电话:0373-3831391






                                研究生学院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