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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发表暂行规定

日期:2014-11-11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摘要等,发表申请学位的论文内容应与所学专业内容密切相关。

第二章  发表论文要求

第三条  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学术型研究生

在学期间,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必须至少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收录的及以上期刊发表1 篇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学术型研究生必须至少在国家级CN以上期刊发表1 篇学术论文。

(二)专业型研究生

在学期间,专业型研究生必须至少在CN以上期刊发表1 篇学术论文。

第四条  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如是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CN期刊,学位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如是中文核心期刊或被SCI收录(影响因子<1.0),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学位申请人可以为第二作者,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如被SCI收录(影响因子≥1.0),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1.0≤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3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2)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4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3)影响因子≥5.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5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4)影响因子≥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6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二)单位署名要求

1、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培养院系(如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基础医学院)。

2、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培养的研究生,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可为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及导师所在单位作为并列第一单位(如:发表论文署名单位1.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2.武警总医院)。 

第五条  专利、获奖的认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所获授权及申请的与本研究课题相关的专利,可用作学位申请。

1、专利类型属于发明专利,并且已经获得专利申请号,以专利形式申请学位,研究生名次应在前3名,且受益人只限1人次。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已经获得专利申请号,以专利形式申请学位,研究生名次应为第一名。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获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可用作学位申请。以获奖形式申请学位,研究生名次应在前3名。

(三)以专利或获奖成果形式申请学位者,专利与成果必须与本人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第三章  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六条  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

(一)鉴于SCI收录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发表论文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以国家权威部门颁布的期刊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  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或毕业后2 年之内。

第八条  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须填写并打印《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与论文原件及复印件一起上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填写发表论文汇总表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复审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对于已被期刊接受但尚未发表的论文,学位申请人需提交该期刊的正式接受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SCI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

(三)对于使用收录期刊接受函申请硕士学位者,待论文正式发表后下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导师的作用

第九条  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导师应高度重视,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的责任人做好审核工作。

第五章  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  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有效期2 年。如毕业后2 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六章  发表论文的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政策

按照《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奖金分配

奖金导师和学生平均分配。所有奖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免税条件者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生享受不低于40%的分配比例。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 6 1 日起实行,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