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为减轻广大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如果不进行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明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为确保老师们明年能继续享受税改红利,请在2019年12月31日前,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中“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进行修改、确认。
具体详细操作指南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nx8XzO2ojAK8qo0g_l7q0g
如有疑问,详询3029284。
财务处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