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为减轻广大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当年基础上确认即可。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明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为确保老师们明年能继续享受税改红利,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中“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模块进行修改、确认。
具体详细操作指南如下:https://mp.weixin.qq.com/s/4s0H5SzOvt5XQbIrm7-GzA
如有疑问,详询3029041。
财务处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