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2006])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全体师生员工和所有以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组织、机构学术不端行为由该组织、机构负责人负责,各类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由个人负责。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我校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教育部、学校的有关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1.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2.学术研究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须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4.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论证完成后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5.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禁止下列侵占、剽窃、抄袭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实验数据。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8.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9.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是我校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的主管机构,负责有关规范的制定、违反规范的认定和查处,并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校纪委协同科技处共同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工作。学校研究生处、教务处及学工部门代为受理学生科学研究活动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级学术分委员会、各级管理部门均可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纪委协同科技处组成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各级学术委员会、各级管理部门举报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据证匿名举报。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对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时,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涉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有关建议报告。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科技处和纪委组成工作小组对学术活动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核实。
1.工作小组在接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协商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2.正式立项调查的案件,被举报人应当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3.工作小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权益。
4.对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科技部、教育部等)调查认定的学术研究不端行为,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6.校纪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如下处理:
1.按审批程序或权限,撤销造假的学术成果,取消已获得的学术荣誉并追回相应的学术奖励;
2.取消本学年度评选各类先进和年度考核评优的资格;
3.暂停或者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4.暂缓一年至三年申请科研项目;
5.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至三年;
6.按照审批程序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暂缓一年至三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按照审批程序撤销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生,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1.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暂缓论文答辩;
3.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取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1.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上述处理可以单独处理,也可以合并处理。在处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应当给予告诫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查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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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