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教资办〔2010〕1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0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范围,为学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协议的专任教学人员。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有关规定,在2008年度、2009年度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中有作弊记录的,本年度不得申请。
二、认定工作阶段及程序安排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报名登记、教育理论考试报名和教育理论考试考前辅导报名一并进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报名的组织工作。
(一)报名阶段工作安排
1、报名截止时间:6月21日。
2、报名对象及相关政策:
(1)第一类: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具有副教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其以上职称人员和全日制普招类师范毕业生,免于参加教育理论考试和教育教学技能测试。
(2)第二类:师范类自考(卫星电视师范本科自学考试、高等师范本科自学考试)和成招类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免教育理论考试,须参加教育教学技能测试。
(3)第三类:其他申请人员均应参加教育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再参加教育教学技能测试。
3、信息、材料报送要求:
(1)第一、二类报名对象填写免教育理论考试人员花名册(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须提交Excel格式电子版信息)。
(2)第三类报名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报考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及电子版信息(使用Excel 5.0版电子表格制作,含工作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四项信息);
②报考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B5纸复印,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复印,按报考人员姓名拼音首字母顺序排列);
③报考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④报考费用:考试费40元/人。凡需参加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人员均应交纳,由各单位统一组织收交。
4、报送地点:
各单位根据要求,将报名材料和相关费用收齐后,统一报学校人事处师资科(行政办公楼216房间)。
(二)考前辅导阶段工作安排
1、报名时间:随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报名一并进行。
2、考前辅导安排:按照省教育厅教人〔2010〕471号《通知》要求,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为“综合考试”,内容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概论》、《教学技能理论与实践》、《教学方法导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概论、教学技能理论与实践、教学方法导论四本教材为2010年新编,由华文出版社出版;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教育理论考前辅导拟于暑期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确定后,将另行通知。所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提醒参加辅导人员按时参加辅导。
(三)教育理论考试阶段工作安排
教育理论考试拟于10月份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并在河南省教育厅网站、河南省教师资格网公布。
(四)体检阶段工作安排
1、体检地点:第一、二类报名对象和参加教育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必须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
2、体检时间:按照时效性的要求,体检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全省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结束之后进行,由学校和体检医院协商安排后,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员。
(五)认定材料受理阶段工作安排
1、教育理论考试和体检工作结束后,将正式受理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材料。
(1)个人材料包括: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②《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两份。
③《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两份。
④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⑤学历证书(博士提交其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军队院校毕业人员(普招类除外)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⑦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⑧聘任专任教学人员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协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⑨专任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及一份复印件。
各类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原件在核准无误后返还个人。
(2)测试费(260元/人)。凡需参加教育教学技能测试人员每人交纳测试费260元,由各单位统一收齐,在上报认定材料时一并交至学校人事处师资科。
2、各单位整理和提交的材料,必须做到种类齐全规范,分类、有序排放。凡正式提交的材料中,有缺失或不能证明有关情况的,一律退回。
3、材料受理时间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均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站(http://jszg.haedu.gov.cn)下载。
(六)教育教学技能测试阶段工作安排
测试时间及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认定结论公布阶段工作安排
申请者本人可以通过“河南省教师资格网”查询认定结论。证书由学校统一领取,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人事处
20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