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管理

关于《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新政办〔2021〕31号)解读

时间:2022-02-22 来源: 点击数:

 

一、文件起草背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此办法适用于我市(含各县、市、区)所有城镇职工。

三、参保缴费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7.6%(含生育保险),行政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6.28%(含生育保险)

四、相关待遇保障

起付线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统筹区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省外非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外县级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出院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减半。

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7%,三级医疗机构85%;退休人员同等级别提高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8万元。

五、缴费年限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制度实施后退休(职)的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和退休(职)的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