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新政办〔2022〕45号),我校2020年6月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可参照医疗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报销门诊医药费,具体规定如下:
1.每年度,未参保退休人员可报销普通门诊(不含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二级医疗机构为3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为50元/次,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2.每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
3.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
4.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耗材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等,参照我省最新下发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目录映射库相关文件执行。
5.报销所需凭证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发票及清单。
党委组织部 人事工作部 后勤保障部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