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管理

关于执行《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7-11 来源: 点击数:

全体教职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新政办〔2022〕45号)文件精神,新乡市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我校在职职工在享受原有医保政策基础上有如下调整:

1、个人可持医保卡在各级医疗机构报销门诊相关费用,每年最高报销1500元,各级医疗机构报销的起付线和比例为:

社区医院等一级医疗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

县级医院、新乡市中医院等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元,报销比例为55%。

市级和省级医院等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为50%。

2、医保卡个人账户金额由医保缴费基数×5%调整为医保缴费基数×4%。

 

人事处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