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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抽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12-05  浏览量:

 

各院(系、部):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的通知》)、《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教督办函〔201430号、31号文件的通知》(豫教办研〔2014479号,以下简称《通知》)安排,《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自查工作的通知》,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抽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综合能力的最直接表现形式,是高等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直接反映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学风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专项检查有利于各单位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管理水平学术道德建设;有利于推进各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完善工作,提升学位论文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推进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贯通性、衔接性,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质量提升;有利于强化导师主体责任,更好地发挥导师履行职责与义务;有利于学位申请人员及在学人员增强学术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制度,促进优良的学风形成。

二、检查范围

201391日至2014831日间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含全日制及在职人员)的学位论文。

     2014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论文。

三、检查内容及程序

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此次主要针对院(系、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自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专家听取单位汇报

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检工作,形成本单位的自检报告,要求院(系、部)主要负责人以ppt形式汇报,时间10分钟左右。汇报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办法》和《专项检查的通知》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学风建设方面的主要作法。

2.根据《办法》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的制度性文件(包括学位授予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规范调查和处理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指导教师的职责情况、规范调查和处理的工作程序以及在省学位办备案等情况)。

3.近两年来单位执行《办法》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等情况及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情况(其中学位论文作假情况主要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4.近两年来单位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情况及针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此项工作的打算及建议。

(二)专家检查材料、质疑

组织专家组,采取分组实地检查各单位的自检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查阅学位论文自查情况资料、科研记录、发表文章等,专家组根据核实相关的情况完成专项检查报告。学位论文按照不低于30%范围进行自查情况抽查。

(三)专家反馈

专家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对院(系、部)学位文作假行为处理自查工作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四)向学校学位办上报检查情况

专家完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评价指标》,汇总专项抽查情况,上报学校学位办。

四.时间安排及专家分组

(一)检查时间

2014.12.8-2014.12.9

(二)专家分组

     第一组  基础医学院  法医系  药学院 

 组  长:王 

  员:井长勤   姚三巧   张三强   

 联络员:杨     联系电话13781911120

 第二组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  心理学系

  长:张合喜

  员:白素平   李长正  姚朝阳    白国强

联络员:白国强   联系电话13937320286

第三组  医学检验学院    护理学院   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长:闫福林

  员:张瑞岭       申芳芳  刘涌涛  李玮

联络员:申芳芳   联系电话15083119559

第四组  管理学院  外国语学系  社科部

  长:罗艳艳

  员:张红星  李海斌  刘太刚  段迎超

联络员:李海斌   联系电话15936563798

第五组  第一临床学院  第二临床学院  第三临床学院  第四临床学院

  长:李东亮

  员:千新来  张会敏  蒋岚  汤政 王丽莎

联络员:张会敏   联系电话13523733972

五、其他工作要求

    1. 各院(系、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细则,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和学术规范。

2.各院(系、部)严格把好学位论文审查关口,落实指导教师、教研室(科室)、院(系、部)的审查责任和考核要求。尤其要重视落实带有多名研究生、校外兼职、担任领导职务、教学科研及社会兼职任务比较繁重的导师的学位论文审查职责。提倡同行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类举报。

4. 各院(系、部)要严格执行学位论文自查、抽查制度,对经查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须按有关规定送学校学位办。

未尽事宜请联系学位办公室,联系人:刘荣勋,白国强。联系电话:0373-3029940(刘);0373-3035023(白)。

    附件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评价指标表.doc 

 

                                                                    研究生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